苏区还注重做好水旱、战争等自然和人为灾害的临时救济工作,尝试实施社会保险制度。《劳动法》规定,“由雇主相应付的工资之外,支付全部工资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五的数目作为社会保险之基金”,该基金不得再向被保险人征收。另外,苏区对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设计。各项救济活动及社会保险的开展既提高了苏区工农的生活水平,又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真心实意为群众谋利益的根本宗旨,很多制度理念在当时都具有超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