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
辩护律师出庭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律师制度而言,可以说它成为我国律师事业发展的里程碑。这可从以下几点说明:
1. 宣告了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我国的律师制度始建于1954年,至1956年有了初步发展。可是到了1957年,由于反右斗争严重扩大化,大批忠实执业的律师被打成“右派分子”,少数幸免于难的律师,在“左倾”思想泛滥的氛围里,也改做其他工作,已经建立起来的律师制度“无疾而终”。十年“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律被指责为资产阶级的货色,律师更没有存在的余地,这种情况直到粉碎“四人帮”两年以后都没有改变。1978年年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强调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979年开始恢复律师制度。1980年11月20日开始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根据中央决定,律师要在审判中发挥作用。于是刚刚恢复工作不久的律师,作为被告人委托或者法庭代为指定的辩护人,参与了特别法庭审判活动。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举世瞩目,律师能作为辩护人参与审判,表明了律师工作开始受到重视。同时每日的开庭情况,都由中央电视台向全国、全世界播放,律师参与特别重大案件辩护的事实,向国人宣告我国律师制度的恢复,这是中国律师向全世界的第一次公开亮相。
2. 宣传了社会主义律师制度。上世纪50年代后期,由于“左”的思想的影响,自上而下地把律师为刑事被告人辩护,说成是“丧失立场”、“为罪犯开脱”、“为反革命分子说话”,这种观念长期影响着人们对我国律师的看法。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的律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求是地为被告人作了辩护,群众听后,对律师辩护给予了肯定。例如,原来群众认为江腾蛟参与谋杀毛泽东主席,罪行太严重,应当判处死刑。律师在辩护中说明江腾蛟的主要罪行是在林彪父子指使下干的,犯罪后又能主动交待,揭发同伙,据此要求法庭从轻处理,群众听了,觉得很有道理。这就促进了群众对我国的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了解。
同时,被告人原来对律师辩护也存在不正确认识,怕请律师辩护会被认为“不认罪,不服法”,以致不利于对自己的量刑。随后受到了事实的教育,有些被告人,经过律师在法庭上的辩护,知道了律师确实维护了他们的合法权益,对辩护律师大加赞扬并表示感谢,从而使他们原来对律师的错误观点也得以改变。
3. 树立了刑事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范例。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还可以委托律师辩护。林、江反革命集团案是全国性的特别重大的案件,被告人还有律师为之辩护,这就树立了一个范例:所有刑事案件都应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让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包括律师辩护。1983年“严打”初期,这一范例就发挥了重要作用。众所周知,1983年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几种严重犯罪开始的一段时间,对于一些“严打”案件的被告人就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并且这种情况不是个别的,而是全国性的,造成很不好的影响。中央政法委书记陈丕显知道了这一情况,立即指示司法部门说: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还有律师为之辩护,为什么严重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律师为之辩护呢?这是不正常的现象,应当立即加以纠正。根据陈丕显书记的指示,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迅速采取措施,纠正了错误,从而充分体现了律师为林、江反革命集团案主犯辩护所起的范例作用。
(二)有助于案件审判质量的提高
《刑事诉讼法》理论认为,辩护人帮助被告人行使辩护权,“可以协助司法机关全面查明案情,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处理案件,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①。因为辩护人能够比被告人自行辩护更好地维护其权益,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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