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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韶山毛家与中国传统文化:一、韶山毛家家规、家劝、家戒
2009-02-19 10:55:49
作者:《毛泽东的家世渊源》龙剑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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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所起的作用看,韶山毛氏家规、家戒、家训、家劝可以称得上该家族的“法律”。它完全是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出发的,只是有带强制性和规劝性、无感情色彩和有感情色彩之分(前者如家规、家戒,后者如家劝、箴规诗词、格言)。韶山毛氏家族每一次修谱,都极为注重其“法律”的制定――除将“陈法”原文照录外,又增加一些“新法”,同时也十分严肃地把《大清律例》、民国国法刻入。
    二修族谱中,派系诗可谓毛家“法律”总纲,直接作为“法律”的则有《家规》、《家劝》、《家戒》、《律例》、《公祭族规》、《格言诗词》。毛家二修谱收录“法律”条文最多,可称得不这个家族最完备的一部“法典”。三修谱中则有《百字铭训》、《劝戒讼词》、《详刑》、《深房禁规》,这是在二修“法律”基础上新制订的;四修中也有《家训》、《家规》、《国法》。
    下面我们从强制性与规劝性两大类对韶山毛氏家族的“法律”逐一进行分析。
    强制性,即不带感情色彩的一类有《律例》、《国法》、《家规》、《家戒》、《禁规》、《祭规》、、《详刑》等。

    1、家规
    韶山毛氏《家规》在《毛氏族谱》中有多处出现,其中二修二卷的《家规十八条》最为详尽,四修卷七《家规》又对此作了进一步强调。
    《家规十八条》近似法律条文,它的特点是先阐释儒学教义,然后由此引出相关规定,最后示以警告;既有说理的一面,而更有强制性的一面。如第一条:
    孝弟(悌)为百行之原,固人道之所当尽。凡为子弟者,务宜服劳奉养以事亲,逊顺恭让以尽弟(悌)。苟或不孝养父母,不弟(悌)事兄长,大则忤逆违悖,小则言语撞触。族长传祠,从重惩戒;训之不悛,送官究治。

    弟,即孝悌,被作为百行之原,可见韶山毛氏家族对此的重视!这是起始于周代宗法制度的父权制,当然也就带有浓厚的封建人伦色彩。不过,这中间也包含了“亲情”这一积极内核,也就仍为今天的人们认可。
    中国这个礼义之邦,自古而今,极重忠孝,只是不同时代,对“忠孝”的理解有所不同,即带有强烈的时代色彩。奴隶社会的“忠孝”是奴隶对奴隶主、下层对上层的服从;封建社会的忠孝,虽然比奴隶社会范围更广,也更宽松,但实质未变;到了当今社会,“忠”已为爱国爱民代替,“孝”则抛弃了其狭隘与自私。
    古来忠臣(如韶山毛氏家族的毛遂、毛公)、孝子(如毛洵、毛义)入史载书,应当历史地客观地评价。
    这一条家规,合理性一面显而易见,不合理的则是,将“弟事兄长”与“子孝父母”相提并论。这实在是嫡长子继承制的残存――弟固然应尊重兄,但上升到“事兄”就过分了。
    《家规》第二条对兄弟关系作了专门阐述,又是十分精粹的:“兄弟本天伦之乐,固人生之最难得。兄当克友于弟,弟当克恭于兄。岂容以世故末务,同室操戈,残伤骨肉。”
    可惜后面又吊了一个尾巴:“凡我族中人或有因产业,听妇言,不重手足,不睦兄弟者,族公惩之;不服理论,送官究治!”将兄弟不睦,完全归因于“听妇言”,当然是浅陋之见!
    对“夫妇”一条的规定,同样精芜并存:“夫妇为室家之望,固妇道之所宜修:孝敬翁姑,恭顺夫子为重,女红中馈之勤犹后焉者。或有恃爱怙势,不敬不顺,不守妇道,不遵夫训,请凭族长戒饬;如或悍妒不改,即屏之母家可也。”这是何等的严厉!这中间带有明显的偏见!当然,后面又说:“若夫妇果无亏,夫或无故 凌辱,设意屏出,族长传祠,从重责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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