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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茂解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农村集体经济还是合作经济?
2023-02-08 10:22:02
来源:食物天地人
作者:侯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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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题六

  农村集体经济仅依靠农业是很难带动乡村发展的。比如要发展教育、发展医疗,就很困难。而中国的通胀对农产品利润空间有严重的压缩,即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产品成本不断上涨,但是粮价一直不涨或者涨得很慢。而中国粮价本来就已经高于国际市场。在这种条件下集体经济怎么发展?

  张文茂:

  你这个问题提得很有价值,要专门讲的话,也可以单独搞一次讲座。但是,我这里可以先提出几个问题,你们先去思考思考。

  一个是产业问题。农民光靠农业是不能致富的,特别是在集体不能控制流通环节的情况下。这背后是调整农业结构和整个产业链条的控制权问题,需要通过组织起来的办法加以解决。组织起来干什么?还是停留在农业生产环节吗?不是。首要的问题是确立自己的主导产业,是在一定地理区域内确立大农业中的主导产业和完善产业链条。这是所有地区都需要研究和面对的问题。

  另一个是体制问题。单靠一家一户,不可能解决问题。单靠单独的村庄自己,就绝大多数来说也不可能解决问题。我的习惯说法是:户自为战不行,村自为战也不行。只有极少数村庄靠自己能够发展起来。但是就整体来说,靠村自为战是不行的。

  所以,我提出的政策主张,是一定要由村级的集体经济往上延伸或拓展,发展到乡镇级的统筹和联合,发展乡镇级的利益共同体或产业开发共同体。这里的一个关键问题是,主导产业的确定不要局限在每个村,甚至不要局限在某一个乡镇,而是要有更高层次的统筹,包括市县级的产业政策的指导和布局。有些朋友喜欢提什么“一村一品、村庄企业化”,这些都是混乱的概念。所以,严格的说,农村集体经济真正发展壮大,一定要有村级到乡镇再到市县级的合力,才能解决问题。

  所以,在农民的组织化问题上,我提出要解决两种组织化:一种组织化是以社区为单位的组、村、乡镇的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就是我们现在所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除了这种组织化以外,另一种农民的组织化,是按产业链条把农民组织起来,形成现代的产业化组织体系。这种产业的组织化,就需要从村级到乡镇级,甚至延伸到地方市县级与国有或大集体企业之间联合、融合。这是一个重大的问题。我把这个问题概括为:由村级经乡镇再到市县的城乡大三级体制。只有走到这一步,农民在产业竞争上处于劣势的问题才能解决,我们的国有和集体经济才能掌握产业的主动权,不受外资的控制。

  这是一个重大问题。年轻人如果对三农问题的理论和政策研究有兴趣,我希望你们关注这个问题。不但要按照村社把农民重新组织起来,还要根据当地的主导产业发展的需要,把农民按产业化的要求组织起来。这是两种不同形态的组织化。

  “工农同唱丰收歌”

  图片来源:中国农业博物馆

  问题七

  您在文章里提到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问题,我有不同看法。我跟好多村书记都打交道,现在比较头疼的事就是集体土地的权力其实都被政府拿走了。是不是可以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入股,以便于村集体可以跟更多的企业、更多的资本合作?我也知道您原来的担心,比如说它有负债的问题,还有地权流失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要衡量到底是风险大,还是收益大?我个人比较倾向于还是要给集体这个权利。

  张文茂:

  我在前面其实提到过这个问题,但也没有太坚决地否定这一点。我的有些朋友也有不同看法,所以我认为这是可以讨论的问题。你如果仔细研究新版关于这个问题的条款——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条款——有一个可以出让、出租的规定,但没有明确写可以入股。在前一条关于“其他农村土地”的经营中,却有可以出租、入股的提法。而集体建设用地是应该包括在“其他农村土地”之中的,这里的表述容易造成前后矛盾。

  我曾经介入过前几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改革试点,多少了解一些情况。有些问题和我们现实中面临的问题类似。比如村里想搞个企业,但是资金是个大问题。试点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允许集体建设用地直接上市出让,包括这个新法草案中也写入了可以出让的规定。这意味着什么呢?过去发展产业都是国家把地拿走了,然后给开发商搞什么开发区,除了给农民一点土地补偿外,开发区怎么发展,跟农民没什么关系,这就是一个新的二元结构。但是,这个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政策法规明确以后,给农村开一个什么口子呢?就是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可以出让的,可以拿到市场上挂牌交易变现,这就可以解决集体兴办企业的启动资金不足的问题,并且可以用这些资金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

  至于以经营权入股的方式合作,我个人仍不提倡这种办法。如果法律上非要开这个口子,我觉得至少应该对这种入股的土地经营权或者使用权要有年限的法律规定,我的意思是不要超过二十年。不要弄出个四五十年,六七十年,那也跟变相的私有化差不多了。你还可以查查土地管理法,关于集体建设用地,也没有提入股的问题。当然,这是我个人的看法,大家还可以交流讨论。

  参考资料:

  [1]张文茂,2017-10-11,《张文茂:农地改革和集体经济的几个原则问题》,乌有之乡网刊,http://www.wyzxwk.com/Article/sannong/2017/10/384294.html

  [2]张文茂,2019-09-16,《张文茂:我国三农领域的三大理论流派及分歧——关于“三农”理论和政策问题的部分谈话记录》,乌有之乡网刊,http://www.wyzxwk.com/Article/sannong/2019/09/408140.html

  [3]张文茂,2019-08-29,《张文茂对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点看法: “解构村社”是农村私有化的核心目标》,乌有之乡网刊,http://www.wyzxwk.com/Article/sannong/2019/08/407310.html

  注释:

  (1)初税亩:是中国古代春秋时期,鲁国在鲁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的按亩征税的田赋制度,它是承认土地私有合法化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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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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