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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必武“己法自守”思想
2016-08-18 12:10:47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郭廷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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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加1949年开国大典的中国共产党一大代表仅有毛泽东和董必武。董必武从一个清末秀才逐渐成长为中国共产党的创始人之一,并长期担任党和政府法制方面的重要负责人,源于他1913年东渡日本攻读法律、1917年回国后在武昌与人合办律师事务所这一特殊经历。由此,他也成为中国共产党早期主要领导人中唯一受过正规法律教育并从事过律师职业的人。无论是战争年代,还是和平时期,他一直重视民主法制建设。他的“己法自守”思想,对我们今天了解党的思想史和推动法治建设不乏启示。

    党员守法天经地义

    在陕甘宁边区,董必武就提出,政府所颁布的法令、规定的秩序,党员干部应当无条件地遵守和执行。新中国成立后,出现了一些党员干部不重视法制的现象。董必武看在眼里,急在心里。1954年5月,他向国家工作人员发出倡议:对于宪法和法律,我们必须带头遵守,并领导人民群众来遵守。假如我们自己不遵守宪法和法律,怎么能领导人民群众来守法呢?1956年9月19日,他在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题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法制,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讲话,提出今后对于那些故意违反法律的人,不管他现在地位多高,过去功劳多大,必须一律追究法律责任。可见,这里已经明确地包含了违法必究的内涵。他还在1957年3月的一次讲话中说,目前我们法律工作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法律不完备,另一个是有法不遵守。这两者哪一种现象较严重呢?应当说有法不守的现象比较严重。“现在不守法、不依法办事的是社会上一般公民多呢?还是国家机关干部多?我看是机关干部较多。在国家机关工作的人如果不守法,问题就更加严重。有法不依,法就是空的东西,起不了作用。”董必武之所以强调党员守法天经地义,在于他认为新中国不同于旧中国,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党员必须对国家法律的严肃性要有充分的理解,必须要带头学习法律,遵守法律,自觉在法律范围内活动,为群众学法、守法、用法作表率。只有国家机关严格执法、司法机关秉公办案、广大党员干部带头守法,才能在全社会真正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才会有广泛而坚实的群众基础。

    禁止一切法外特权

1954年5月18日,董必武在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宣传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特别批评了党内那种“认为天下是他打下来的,国家是他创造的,国家的法律是管别人的,对他没有关系,他可以逍遥法外,不遵守法律”的错误观念。同年9月24日,他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发言中再次指出,有些干部居功自傲,不把国家的法律、法令放在眼里,以为法律是用来管老百姓的,似乎自己可以不遵守,违了法也不要紧。这种批评在当时是极其难能可贵的。历史无数次证明,特权思想滋生消极腐败,特权阶级动摇国家根基。一旦党员干部法外用权,就可能在社会上产生恶劣的影响,形成上行下效的违法风气。

    党员犯法,加等治罪

    1940年8月20日,董必武在陕甘宁边区讲道:党员如果违反了党所领导的政府的法令,除应受到党纪制裁之外,应比群众犯法加等治罪。为什么呢?因为群众犯法有可能是出于无知,而党员是群众中的觉悟分子,觉悟分子犯罪是不能宽恕的,是应当加重处罚的。不然的话,就不能服人。从前封建时代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传说,从这传说中很可以看出人民希望法律上平等的心理。难道我们共产党不应当主张比封建时代传说下来的一点法律上的平等更前进一步吗?他请求陕甘宁边区的党组织通过一个决议,警告我们党员必须遵守边区政府的法令。党员犯罪,加等治罪。他的这一思想后被《陕甘宁边区施政纲要》采纳,纲要第八条规定了厉行廉洁政治,严惩公务人员之贪污行为,禁止任何公务人员假公济私之行为;共产党员有犯法者,从重治罪。他认为这不是表示我们党很严酷,而是表示我们党的大公无私。党绝不包庇罪人,党员绝不例外,而且要加重治罪,这更表示党所要求党员的比起非党员的要严格得多。显然,他是从把党员干部作为法律的“活的体现”来强调党员的守法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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