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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带头人——彭真
2015-10-27 21:18:40
作者:郁文、沈鸿、叶林、张承先、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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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几部关系全局的法律的拟订、审议、颁布实施和一些重大问题的决定过程,充分体现了彭真同志倡导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和工作方法。
    彭真同志依照宪法赋予的职权,提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监督的同时,逐步扩大工作监督,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改进。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期间,代表们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预算时,在肯定当时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总形势很好”的同时,对“经济在发展中也存在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提出了大量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会议结束当天,彭真同志指示秘书处,应该把这些来自基层,来自全国各地区、各方面的呼声,详加整理,一方面人大还要研究,一方面及时向中央、国务院反映,以期引起重视。整理出的意见有几十页,秘书处讨论中,有一位同志提出,许多意见十分尖锐,原样反映是否妥当,提出既已印发会议简报,不再报送为好。彭真同志根据多数同志意见,再次指示,代表们的主要意见,已经反映在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里面,体现了全国人大的监督。大会期间,代表们畅所欲言,对一年的工作,包括人大的工作,提出了不少批评意见,有些批评还是很尖锐的,这些意见可能不全面,或者不完全对,但有参考价值,不论对与不对,都应该反映给中央知道,人大常委会有责任这样做。这件事既反映了彭真同志对来自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的重视,也反映了他对工作监督的实质性做法的重视。他认为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是实行工作监督的基本形式。五年中,人大常委会听取了政府及各部门、法院、检察院各方面多次工作报告,审议中既充分肯定成绩,又严肃指出问题,积极提出建议,对各方面工作给了有力的支持和督促。他强调要正确认识党的监督、政府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和权力机关监督的不同职能,指出我们讲监督,不要把应由国务院、法院、检察院管的事也拿过来。他从历史经验和实际情况出发,十分重视政府系统自身的监督工作。早在1981年就提出国务院应该恢复监察机构,以监察委员会形式为好的具体建议,当时未被采纳。以后年年建议督促,直到那届政府任期将近结束,终于设立了监察部。

    建委:全面突破
    彭真同志曾经回忆过,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始工作时,党中央、毛泽东、刘少奇、周恩来、朱德同志都是很重视人大工作和法制建设的。那时中央决定重大问题时,毛主席、周总理常常要问彭真同志,是不是符合宪法,符合法律程序。两年以后,遵照毛泽东、刘少奇同志的提议,研究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时,就曾经提出在全国人大建立常设委员会的建议。按照中央指示,在彭真同志领导下,一面总结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的实际经验,一面了解研究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经验。彭真同志在访问苏联和东欧六国以后,曾就此提出一个方案,拟在全国人大设立政法、财经、教育、外交等八个委员会(当时已设立了民族委员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监督等方面的工作。只是由于后来国际、国内政治形势等因素的影响。这个方案那时未能付诸实施。
    依照1982年宪法规定,六届全国人大设立了民族委员会、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和华侨委员会。规定专门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这与原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只设民族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有了很大的变化。这就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更好地履行宪法所赋予的职权创造了条件。彭真同志对民族委员会的工作给予了更多的关注和有针对性的具体指导。他明确指出,过去民族委员会是代表少数民族在人大反映民族的问题,现在已经不单是少数民族的委员会了,而是全国各民族的委员会了,是代表全国、代表十亿人民,按照宪法处理民族关系等问题的全国人大的办事机构。有什么问题,在这里提出意见,提到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去解决。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起草工作同修改宪法几乎同时进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通过晚了两次会议,也就是两年时间,它的实施细则又迟迟不能制定出来,民族地区的同志有些着急。彭真同志非常清楚这个问题关系重大,解决起来有一定难度。他就帮助阿沛•阿旺晋美副委员长邀集国家民委和国务院的经济、教育、文化有关部委负责人开会,连续听取实施细则草拟工作的汇报,推动工作的进展。彭真同志一再讲到,汉族要帮助少数民族发展,你在少数民族地区办工厂,就应该多吸收少数民族进工厂当职工,以提高他们的经济文化水平。办民族学院是为少数民族地区培养四化干部,毕业后仍回到自己那个地区,提高本民族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水平。
    彭真同志强调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一手抓生产,一手抓教育。六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在周谷城副委员长兼主任委员的直接领导下,得到彭真同志的关怀与支持,在五年工作中抓了三件大事。一件事是1986年3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另一件事是,与实施义务教育法密切有关的加强师范教育,培养师资问题。第三件事是教育经费依法实施“两个增长”。我国教育经过十年动乱的破坏,欠账很多,办学条件很差。存在大量危房,教学设备多是一扫而空。在一次全国人大会议上,在审查国务院财政预算报告中,发现教育经费的增长低于财政的增长,教科文卫委员会提出应该修改这个预算和报告。在主席团会议上提出修改建议后,彭真同志非常重视,提出暂缓通过,由王任重副委员长与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共同找财政部研究修改预算的意见,经修改后方予通过。这就开了国务院提出的财政预算经过全国人大审议修订后通过的先河。也为教育经费必须依法实现“两个增长”,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一切,都是彭真同志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作出的卓越贡献。彭真同志是当之无愧的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主要奠基人,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带头人,全国人民将永远不会忘记。     

    《法制日报》200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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