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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制定
2015-10-27 20:33:25
作者:刘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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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2日下午,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彭真受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的委托,作了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说明。他着重说明了8个问题:(1)序言肯定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2)总纲确定了我国的性质和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3)社会主义制度是我国的根本制度。(4)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是以高度发达的生产力为物质基础的。(5)在建设高度物质文明的同时,建设高度的精神文明,是一项长期的任务。(6)提高全体人民的文化、科学、技术水平,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是不可缺少的条件。(7)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8)关于国家机构的一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国家体制的重要改革和新的发展:第一,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第二,恢复设立国家主席。第三,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和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第四,国家设立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第五,中央和地方适当分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和它的常委会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第六,加强民族区域自治。第七,加强基层政权[17]。4月23日、24日,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4月26日,会议通过关于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决议,决定将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18]。4月27日新华社播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全文,4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人民出版社还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单行本。
    1982年5月至8月,全国各级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人民团体以及学校、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农村社队等基层单位,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和党委的领导下,根据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作的关于宪法修改草案说明中的8个主要问题,组织全国各族人民,对宪法修改草案进行了讨论。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国外侨胞也参加了讨论。海内外对这个宪法修改草案给予了很好的评论,有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有说是“里程碑”的,有说是“集一系列现行政策之大成”的,有说是“全面删除了‘文革’遗留物”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19]。1982年8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各政党组织、各人民团体分别汇总了各方面的意见,报到宪法修改委员会。
    1982年9月、10月间,宪法工作班子根据各方面所提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修改。11月4日至9日,彭真主持召开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逐章讨论宪法修改草案,决定秘书处对宪法修改草案作进一步修改,提交下次全体会议通过,然后提请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决定。随后秘书处根据宪法修改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的意见,对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又作了进一步修改。11月14日上午,中央书记处审议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随后,秘书处对宪法修改草案又作了一些修改,重要修改有:(1)中央军委一节,因中外十分注意,经反复考虑,建议仍保留这一节。但为了避免军委是否要制定组织法,把原来散见国家机构各节的类似规定,并成一条,在第七十七条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由法律规定”,以便于将来酌情处理。第九十三条增加规定,中央军委由下列人员组成:主席,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第九十四条删去第二款:“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织由法律规定”。(2)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给以居留的权利”[20]。当晚9时半,彭真将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报送中央。11月22日,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并批准了宪法修改草案稿。
    11月23日,宪法修改委员会召开第五次全体会议,决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草案》和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提交五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11月26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在北京召开,彭真受宪法修改委员会主任委员叶剑英的委托,代表宪法修改委员会,作了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彭真在报告中就几个问题作了说明。(1)关于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2)关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3)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4)关于国家机构。(5)关于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6)关于独立自主的对外政策[21]。与会代表认真审议、讨论了宪法修改草案。12月4日,在与会代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会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分“序言”、“总纲”、“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国旗、国徽、首都”五部分,除“序言”外,共138条。当时参加投票的3040名代表,只有3人弃权,无一人反对[22]。当日,全国人大以公告的形式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予以公布实施。新中国的第四部宪法诞生了。

    四
    1982年宪法是在彭真的主持下制定的。他不顾已80岁的高龄,不仅从总体上把握住宪法的基本原则和方向,而且对每一条文都仔细推敲,字斟句酌,一丝不苟,表现了他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事业的无限忠诚和高度负责的精神。他深思熟虑,高瞻远瞩,为1982年宪法的诞生做出了巨大贡献。1982年宪法体现了他的一些重要思想:
    (一)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在党中央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同时也要特别注重发挥群众的智慧。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交付全国各族人民讨论后在接受《瞭望》记者访问时指出:这次宪法是“在党中央领导下修改的,又是大家出主意、大家来修改的,整个修改过程是党的意见和人民意见的统一。”[23]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彭真以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和党的十二大文件为宪法修改的重要依据,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总的指导思想,每草拟出一稿,都要报送中央。中央政治局和书记处专门讨论了8次[24]。在宪法修改期间,彭真非常重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集中群众的智慧。不仅在宪法修改委员会内充分发扬了民主,多次深入讨论,集思广益,而且多次广泛地征询了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政机关的意见,多次广泛征求了党外人士、各类专家的意见,并发动、组织亿万群众进行了数月的全民讨论。在全民讨论中,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人民解放军、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90多个单位,向宪法修改委员会送来修改意见和建议。全国80%~90%的成年公民参加了讨论[25]。
    (二)宪法的制定、修改既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也要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教训。彭真认为:宪法的制定一定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实际包括两方面,一个是现实的实际,这是根本的,制定宪法要从这点出发。一个是历史的实际,主要是经验教训。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召开前在同人民日报社负责同志的谈话中明确指出:这部宪法完全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的,积30多年的经验,没有“文化大革命”写不出来。宪法中保护公民人身自由的规定:“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动不动就办“学习班”,不许回家的实际现象而定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是针对“文化大革命”中那种戴高帽、挂黑牌、剃阴阳头、用“大字报”胡编别人隐私进行人身攻击等行为而作的规定[26]。彭真也非常重视借鉴外国宪法的经验教训。他指出:要研究外国的经验教训,吸取其中精华、好的对我们有用的东西,不能吸毒,也不要吸取糟粕。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彭真指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收集各国全套法典,当时仅宪法就收集了35个国家的[27]。
    (三)宪法的制定、修改要坚持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彭真认为:宪法要尽可能符合自己国情,要全面、长远,要有稳定性,不要经常改,特别是不随便地搞和改。他指出:宪法只能写现在能够定下来的、最根本、最需要的东西。能定下来的有两类,一类是实践已经检验过了的;还有一类是有可能和必须实现的方面。如“四化”,检验了一部分,还不能说比较完整检验了,但经验已经证明这是必须和可能的,要写进去。宪法要起到统一思想,进一步巩固安定团结、保证“四化”等工作顺利进行的作用。彭真提出:我国是个大国,人多,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极不平衡。因此,要考虑到各种不同情况,不能一刀切。绝不能按一种情况写,要所有地方都能行得通。如关于劳动权,宪法草案最初只作了原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当时失业的人已经不少,对此劳动部有意见,说如果写了劳动权,这些人会拿着宪法来找,承受不了。所以,后来这一条加了一款,“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就坚持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28]。
    (四)要采取各种措施保证宪法的实施。彭真在宪法修改过程中,始终从有利于宪法实施的角度出发,指导宪法的制定、修改工作。他多次说,我们一定要实事求是,民主权利保障能做到的,写进去。做不到的,不要写进去。我们的宪法是为了实施的,不是为了好看的。今天能做到什么程度,就写到什么程度,做不到的别写[29]。宪法的权威性是宪法得以顺利实施的前提。彭真在宪法修改草案初稿拟出后,专门加进了这方面的内容。据当时彭真身边的工作人员回忆,序言最后一条(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和总纲第五条(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是彭真后加上去的[30]。彭真在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的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中,专门谈了宪法的实施问题。他说:宪法作为具有最高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大法,必定能够得到严格遵守和贯彻执行。中国人民和中国共产党深知,宪法的权威关系到政治的安定和国家的命运,决不容许对宪法根基的任何损害。中国共产党将和全国各族人民一道,同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一道,共同维护宪法的尊严和保证宪法的实施[31]。
    总之,在中共中央的直接领导下,在彭真的主持和参与下,1982年宪法既总结了我国30多年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又符合我国当时的实际情况,同时也照顾到了我国将来的发展,从而保证了宪法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1982年宪法颁布后,虽然随着实践的发展,进行了四次修改(第一次是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二次是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是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四次是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但20多年的实践证明,1982年宪法是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能够适应新的历史时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宪法。

    注释:
    [1]1979年7月2日《人民日报》。
    [2][5]1980年9月11日《人民日报》。
    [3][26]2000年5月20日采访许崇德谈话记录。
    [4]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第271页。
    [6]中央档案馆编:《彭真手迹选》,2000年版,第242页。
    [7][8][28][29]许崇德:《彭真与1982年宪法的修改工作》,《中共党史资料》第80辑,中共党史出版社2001年版,第59、59~60、67~68、67页。
    [9]顾昂然:《社会主义法制和立法工作》,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58页。
    [10]2000年11月25日、12月15日采访岳祥谈话记录;2000年12月1日采访龚育之谈话记录。
    [11][21][31]《彭真文选》(1940~1990),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38、435~436、462~463页。
    [12] 1981年12月15日《人民日报》。
    [13]关于全国、省人大和县、基层人大的任期,后来的稿子有变化。1982年2月宪法修改草案讨论稿规定,全国、省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县和基层为两年半。1982年4月宪法修改草案修改稿规定,全国、省人大的任期为五年,县和基层为三年。
    [14]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第32卷。
    [15][16][25]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660~662、675~692、750页。
    [17]《论新时期的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89年版,第100~115页。
    [18]1982年4月27日《人民日报》。
    [19][23]《瞭望》1982年第5期;1982年5月21日《人民日报》。
    [20]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1982年宪法修改档案第56卷。
    [22]杨景宇:《宪法的稳定和与时俱进》,《光明日报》2003年12月17日。
    [24]《缅怀彭真》,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版,第33页。
    [27]中共北京市委党史研究室编:《彭真在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第418页。
    [30]2000年11月25日、12月15日采访岳祥谈话记录。

   (作者系中央党史研究室《中共党史资料》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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