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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召开学习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座谈会
2014-12-04 19:18:17
来源:华夏网
作者: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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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11月20日,北京华夏文化交流促进会邀请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的一些法学教授,就如何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进行座谈。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这次全会开得好,开得及时,全会的召开对于中国的法治建设起到了正本清源、拨乱反正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历史意义。全会《决定》完全立足于我国国情,高屋建瓴,把握全局,引领方向,使人感到中央非常通晓实际情况,既迈开了司法改革的步子,又不照抄照搬西方的东西。可以说,这个《决定》对我国法治建设是个历史新贡献,不但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大意义,而且在世界法治史上也具有重大意义。这次全会最成功的一点,是把“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真正含义讲清了,把司法改革的社会主义性质讲清了,突出强调了坚持党的领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给鼓吹西方宪政理论的人迎头一击,为今后如何正确地进行司法改革找准了方向。

    与会专家认为,这次全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了重要部署,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历史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认真学习贯彻全会精神,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战略任务,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我们应当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全会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上来。
与会专家认为,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的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提出了法治建设的一系列新思想、新论断、新要求,为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指明了方向。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回答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关系等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法治队伍建设、加强和改进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作出了全面部署。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的出台,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也为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纲领性文件。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全会《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纲领文件和行动指南。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要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更加自觉地贯彻落实中央的决策部署。要深刻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责任感和使命感,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牢牢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正确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要准确把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总目标、基本原则和重大任务,增强信心,保持定力,扎实推进依法治国各项任务的落实。要通过认真深入学习,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全会精神上来,进一步增强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决心和信心。
与会专家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必须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是事关全局、决定成败的根本问题。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贯穿全会《决定》的一条红线,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指明了根本方向。要保证不偏离这个正确方向,就要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的决策部署。要坚持马克思主义在法治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坚决抵制西方错误政治观点、法学观点的影响。要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行政制度,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有益经验,决不照搬外国司法行政制度模式。

    与会专家指出,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全国上下群情振奋,而一些西方主流媒体却冷嘲热讽,散布说由中共来领导社会主义法治的建设“是自相矛盾的”,党被放在了“法律之上”。这些说法再次显示了西方关心的不是中国是否实行法治,而是中共的领导是否会被动摇。西方对中国的最大期望就是这个国家能够“去中共化”。因此,一些外媒鼓噪说,中共高层终于找到了重启政改的突破口,那就是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决定。它们借某些国内法学家之口声称,法治是中共执政方式转变的重要方式,依法执政关系到中共执政地位问题。法治概念源自于西方,法治原则包括多党制民主,而中共要如何处理法治与坚持中共领导的关系,怎么解决“党和法的关系”,是最大的难题。四中全会把一个非常难办,理论上非常困难的问题提出来了。他们认为,四中全会决定已经肯定:“法治是改革的依据;法治是对政府进行控权”。尽管四中全会的决定强调中共对立法机关的领导,各级政府要坚持中共领导,但在涉及司法问题时有意不提“党的领导”。这实际上表明,“要使法治与中共领导兼容,中共需要对西方的法治理论进行改造,也需要作出一些妥协,首先是放弃某些已有的权力,不再干预司法”。他们宣称,法治是中国各派上下一致的要求,“中国几十年来都在寻找各方诉求的交叉点,法治就是这个交叉点,现在终于找到了”。以上种种说法,既是西方媒体的希望,也是对四中全会的曲解。对此,我们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决不能屈从于西方压力去搞他们希望我们搞的那一套。我们要永远牢记:中国共产党领导国家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对这个认识,决不能含糊,决不能动摇。要牢牢抓住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条红线,在这个根本问题上,树立自信,保持定力,长期坚持。决不能在这个重大问题上态度上不坚定,左右摇摆,被别有用心的人所诱惑,被西方牵扯着鼻子走。

    与会专家指出,推进依法治国,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要警惕一些人打着宣传四中全会《决定》、推进依法治国的旗号,把水搅混,浑水摸鱼,借机塞入私货,宣扬西方法学理念和指导思想;要防止由“法律无用论”走向“法律万能论”。谨防有人以依法治国为借口,削弱和否定道德和思想政治的地位与作用,走向道德虚无主义和政治虚无主义。

    与会专家指出,习近平总书记讲话和全会《决定》为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指明了方向,为我们逐步建立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法治保障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也要看到,由于长期受西方法学影响,我国法学界的情况是十分复杂的,斗争是十分激烈,反对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大有人在,他们决不会因四中全会的召开,而偃息旗鼓、鸣金收兵。所以,我们千万不要把情况理想化,不要以为《决定》出台就万事大吉,要看到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前进道路上我们还面临许多困难,还存在许多重大而复杂的问题,还要面对当前法学领域不断变换手法、以种种新形式出现的激烈的斗争。

    与会专家指出,四中全会《决定》发布前后,一些接受西方法学理论或受西方法学和西方立法影响的法学界人士,纷纷登场,以宣传员和讲解员的身份,在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上瞻望、评论或解读四中全会《决定》,使不少党员和广大民众误认为这些人讲的“依法治国”就是我们党的“依法治国”。

    他们乔装打扮,粉墨登场,采用移花接木,偷梁换柱的手法,指鹿为马,张冠李戴,暗渡陈仓,塞入私货,鼓吹宣扬西方法学理念和思想,对《决定》进行颠覆性的歪曲和误导。

    一是打着宣传《决定》的幌子,歪曲《决定》的精神和实质。这集中表现在曲解“依宪执政”和“司法改革”,把“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说成是“宪政”;把司法改革、“独立司法”说成是“司法独立”,借机宣扬西方“宪政理念”。

    二是按照西方法学含义对《决定》进行解释,把《决定》纳入西方法学理念和模式。对《决定》中出现的,但有明确限定的西方法学术语,硬按西方法学含义去解释。把本来只属于资本主义国体和政体的“司法独立”的特定含义或专属性排除掉,将其说成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决定》加以拒绝和否定的西方法学术语(如“私权力”和“公权力”,不但马克思主义反对这种划分,英美法系也没有这种划分,但他们却大肆宣扬)加以高调贩卖;不去研究、借鉴当代资本主义的立法和法学思想,却专门热衷炒作已经过时的、现在已不存在的西方18世纪的东西(如契约精神,契约自由,是十八世纪西方法学思想,随着垄断资本主义的发展,自由契约关系发生了变化,社会要求新法律对契约自由加以限制,契约自由已向契约限制转变。契约自由作为自由资本主义产物,已被否定);采用偷换概念手法,把《决定》提到的“编纂”某些法制法规,曲解成“制定”,并蛮横无理地把社会主义立法说成是“恶法”,把资本主义立法说成是“良法”,企图去掉现有立法内容和模式的中国特色和社会主义性质,打乱所有现行法。三是以学习贯彻《决定》为名,建立西方法学交流的新平台。四中全会闭幕伊始,在一个新出现的中国创新论坛上,法学界“大佬”、“权威”、“新秀”聚于一堂,演出了一场否定党的领导、鼓吹西方“宪政”和“司法独立”的大合唱。这些法学界人士释放出了大量与四中全会唱反调的错误观点,声称这次四中全会充满了紧张和内部矛盾,这种矛盾的化解不是执政党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散布说现在的法制是“一党执政下的权威法制”、“人治的法制”、“跛脚的法制”,“如果不去做努力、不去抗争、不去死磕,法治和宪政不会到来”。公开要求共产党提出“党权的清单”。声称“如果不能站在公认的立场上说司法改革,可能司法改革仍然坚持的是党领导下的司法”。“我所要的言论自由就是批判党的领导”,“讲法律不能讲政治”。“讲党的领导不要司法独立,要司法独立不能讲党的领导”。特别是有的法学界大佬,借机提出设立宪法委员会的问题。主张“在全国人大增设宪法委员会”,以“解决”专门审查法律文本的合法性问题。如果接受这一建议,实际上就把“修改”和“解释”两个职权统一行使,这就使我国出现了一个像西方国家宪法法院那样的把“修改”和“解释”两个职权统一行使的机构。这种宪法委员会的职能,完全超越了我国现有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职能,成为凌驾于或平行于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机构。这将改变我国宪法规定的国体和政体,而首先改变的必将是党的领导。

    与会专家指出,要对西方法学理论渗透保持高度警惕,现在,一些人采用改头换面的手法把西方法学和西方立法的货色以改革的名义强加于我们,而我们还以为他们是在为改革献计献策,是在积极推进改革。比如法官独立问题就是一例,我们对此要慎重对待。实际上,在西方,法官独立是司法独立的核心。马克思对此早有批判。法官独立在我国是不现实的,我国办案应由法院、检察院共同负责,不能只由法官个人负责。

    与会专家认为,三中全会《决定》刚刚发布,各地立即有计划,有组织地冒出各种奇谈怪论,是有深刻背景的。这是国内外大环境和小环境决定的。当前这种“拿起《决定》的服装和道具,演出推翻《决定》的现实斗争的新场面”表明:由于长期受西方法学和西方立法的影响,法学界和法律界的理念和行为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西方法学和法律已经占据主流地位。这也警示我们:在我国开展“清除西方法学观点”的教育活动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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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cmsnews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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