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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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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19-01-14 17:5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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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重点治理

    第三十三条 下列不文明行为列入重点治理清单: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避让行人;
    (二)不按规定停放车辆;
    (三)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不按规定通行;
    (四)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五)噪声扰民;
    (六)乱扔垃圾,随地吐痰、便溺;
  (七)占道经营;
  (八)违规喷涂、张贴、发放小广告;
  (九)违规排放油烟;
  (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现状和目标,确定依照本条例实施不文明行为重点治理的时段和区域,制定相应的工作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的工作方案,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需要,确定需要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其他不文明行为,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适用本条例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城市管理、公安、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健全联合执法机制,针对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开展联合执法、重点监管等工作,并将有关情况告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指导机构。

    第三十七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委托相应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可以依法采用拍照、录像、视频监控、笔录等方式予以取证。

    第三十九条 在查处属于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行政执法人员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所在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一百元罚款:

    (一)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行驶的;
    (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避让的;
    (三)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先行的;
  (四)行经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人行横道,遇行人正在通过时未停车让行的。

    第四十一条 停放机动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非机动车未在规定地点停放,或者在未设停放地点的区域停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十元罚款。

    第四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未按规定通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

    (一)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妨碍车辆合法通行的;
    (二)在有设置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的路段,不从上述设施通行的;
    (三)通过没有人行横道和过街设施的路口,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的;
    (四)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人行横道,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的;
    (五)跨越道路隔离设施的。

    第四十三条 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公共电梯间以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吸烟区域,吸烟或者携带正在燃烧的烟草制品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未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志和举报投诉电话号码标识,或者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未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由当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城区医疗区、文教科研区、机关办公区或者以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内使用高音喇叭的;
    (二)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响器材或者采用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招揽顾客、宣传商品或者进行商业促销活动的;
    (三)违反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在城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健身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
    (四)使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没有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五)午间或者夜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使用电钻、电锯、电刨、冲击钻等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具进行装饰装修作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第四十五条 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抛弃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或者其他污秽物质等难以清理的垃圾,乱倒污水、随地便溺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随地吐痰,抛弃瓜果皮核、纸屑、烟蒂、食品容器、物品包装袋等其他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当场清理,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一)擅自占用城镇地区道路、广场、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
    (二)城镇地区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超出门窗摆放物品、设摊经营的。

    第四十七条 在天桥、隧道、电线杆、树木、建筑物的外墙、楼道或者其他市政公用设施上擅自喷涂、张贴小广告,或者在城市交通繁华路段和居民住宅小区乱发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采取清理补救措施,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加倍罚款。

    第四十八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或者将油烟直接排入下水管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依法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时限内,有燃放烟花爆竹等禁止性行为的,依照《龙岩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处罚。

    第五十条 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等创建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
    (二)对有关设施疏于管理和维护,致使该设施残缺或者丧失功能的;
    (三)未依法及时受理投诉或者不及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未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监督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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