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必须严格遵守宪法规定的经济制度,首先要遵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
宪法第六条规定:“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应该指出,宪法对我国经济制度的规定是建立在区分不同所有制的性质、地位、作用基础上的。如果取消所有制分类、鼓吹所有制中性,不区分不同所有制了,实际上就是用釜底抽薪的办法,否定了我国的经济制度了。这显然违宪的言论。
按照宪法的规定,我们怎么认识私营经济呢?
第一,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私有制经济,不管是个体经济还是私营经济、外资经济都不是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这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道理,也是宪法明文规定的。不能为了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就篡改马克思主义基本道理和宪法的规定。不可否认,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是经济基础的一个组成部分,但这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特殊现象,而不是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不能由此得出结论:私有制经济也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即使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只是经济基础的补充部分,而不是主体。老实说,你宣布私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制度的经济基础,也不能使私营企业主“安心”。只要你坚持共产党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性质,坚持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私营企业主,如果一心想着私有制永远存在、不被消灭的话,那是怎么也不会“安心”的。我们已经看到有的私营企业主“顺杆爬”,提出只有把党的名称改为社会党,否定《共产党宣言》的理论,才能安心。这个逻辑是必然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之所以需要有私营经济,并不是因为私营经济符合人的自私本性(说人的本性是自私的,这本身就是历史唯心主义的观点,站不住脚),是永恒的,也不是因为私营经济是先进的生产关系,符合先进生产力发展的需要,而是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水平不高,发展又不平衡。生产力落后,才需要有私营经济的存在和发展。
第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有制经济只能处于补充地位。必须坚持有制为主体,这是我国社会保持社会主义性质的根本保证。这是邓小平一再强调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什么说我国是社会主义社会呢?辩证法告诉我们,在一个存在多种矛盾的矛盾综合体里,总有一个主要矛盾,事物的性质是由主要矛盾的性质决定的。我国虽然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但公有制经济处于主体地位,它影响着、制约着其他经济成分的存在和发展。所以我国社会的社会主义性质没有变化。一旦公有制经济丧失主体地位,私有制经济成了主体,整个社会的性质就会发生根本的变化。这是我们必须警惕和防止的改旗易帜的邪路。
第三,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的作用具有两重性。一方面,由于生产力的落后,它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它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基础上的,它的生产目的是追逐剩余价值,因而同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有矛盾的。与此相适应,我们对私营经济的政策也具有两个方面,一方面对它实行鼓励、支持,为它的发展提供一切条件;另一方面又进行引导,引导它朝这有利于社会主义的方向发展。“两个毫不动摇”中的第二个毫不动摇,就包含着这两个方面。我们应该全面地贯彻这两个方面,不能有片面性,不能只讲鼓励、支持,不讲引导,听任其盲目地自由发展。
第四,应该看到,私营经济同一切事物一样,有一个产生、发展、灭亡的过程。在封建社会末期,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是符合生产力发展需要的,促进了生产力的发展。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资本的积累、生产的集中,生产力越来越具有社会性质,这时私营经济同生产力的社会性质不相适应了,私有制的丧钟敲响了。在生产社会性的面前,资本主义性质的私营经济不可避免要被消灭。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私营经济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是必要的,也是不可避免的,这是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但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私营经济最终是要灭亡的。我们是利用私有制,发展生产力,为最终彻底消灭私有制创造物质条件,这是历史的辩证法,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说私营经济始终存在,而且始终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这是违背辩证法的,最后要在无情的经济规律面前碰得头破血流。
我们应该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宪法的规定,实事求是地认识和对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营经济问题,不能感情用事,随便说一些违背马克思主义,违背宪法的话。这是同共产党员的身份不相称的。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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